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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相關資料: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會帶來甚麼危機?


Author:
以利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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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9:45:09 04/20/05 Wed
In reply to: 以利達 's message, "【終於出手:我們為甚麼發起「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運動」?(關啟文)】" on 17:24:52 04/19/05 Tue

一係收聲 一係收工?
沉默不是開明 發言衛護公平
──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會帶來甚麼危機?






性傾向歧視法在歧視誰?



加拿大有教師在報章撰文討論同性戀的健康與道德問題,結果失去教書的權利;瑞典有牧師在教會講道時根據聖經批評同性性行為,被判坐牢三十天。……這是維護同性性行為權利所應付上的代價嗎?如果「同性戀平權」是某些人所言的世界趨勢,我們憑甚麼認為這些事將來不會在香港出現?二○○三年同志組織在彌撒進行時衝擊天主教堂,不就表明了他們對同性戀異見人士的態度嗎?

民政事務局在同志組織的催迫之下,已傾向為「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於四月進行意見調查,若有逾半受訪者支持立法,便會隨即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跟性別歧視、殘障歧視不同,並不是毫無爭議的,甚至可以說:這是一條危險的法例!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幾乎所有重要的決定都出亂子,這次,我們憑甚麼認為它不會又出問題呢?所以我們應該克盡公民責任,幫助政府做一個合乎公眾權益的決定。



性傾向歧視缺乏堅實的立法根據



反歧視是現代社會信奉的共同價值,然而歧視卻是一個含糊的概念,容易被誤用及濫用。現代社會追求自由與平等,卻應避免出現「人人自由平等,但有些人比別人更加自由平等」的情況。而且,「政治正確」還須「知識正確」,我們不應該容讓官員及政客根據偏頗的觀點作為立法的依據!

自從同性肛交非刑事化後,同性戀者已有權自由選擇其生活方式;近年傳媒更似乎與同志運動同氣連枝,一面倒對同性戀歌功頌德,說香港人還普遍存在同性戀歧視,已是遠離事實的講法,除非那是指我們連對同性戀存有異見都不可以吧!

事實上不是所有同性戀者都認同同志運動的言論,他們有些一直想離開同性戀生活(有些已成功改變其性傾向);有些只想過自己的生活,不希望社會傳統倫理為他們而改變;……然而同志運動卻企圖包攬所有同性戀者的言論,使同性戀族群的不同意見消音,更散佈許多不盡不實的資訊,甚至多方阻攔一些想改變的同性戀者接受治療,又不斷抹黑宗教團體和一些幫助同性戀者的組織和人士。

我們尊重同性戀者,是因為他們作為一個人就應該受到尊重,而非認為同性性行為不具爭議。然而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等於宣告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正常,同性肛交跟異性性交一樣正常,而這卻有違社會大多數人的想法,甚至有害公共健康,因為肛交容易引致失禁、腹瀉、直腸潰瘍等問題,與性別歧視、殘疾歧視等沒有相同的立法基礎。

立法有違多元、平等原則



更重要的是,性傾向歧視立法表面上是在保障平等,實際上在製造特殊階級。同志組織雖然口口聲聲說他們不會濫用這條法例,但外國的經驗卻告訴我們:這條法例不斷被濫用!而且屆時他們可以運用公帑來控告異見人士,但對方卻必須自付律師費,即或最終證明被告人無辜,已消耗了不少的金錢、時間與心力,也不可能得到甚麼賠償,這就是所謂的公義、平等嗎?這樣下去,一切反對同性戀的聲音就會被迫消音。這就是「多元社會」的意思嗎?只能贊成不能反對,充其量只是一個「偽多元社會」或「寡頭多元社會」吧!而我們又是否希望政府在這種本應是透過民間討論來解決的議題上,擔當仲裁者,扮演道德警察呢?

如果我們社會真的有甚麼地方傷害同性戀者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益,我們可以透過其他方面的修法來保障他們,卻毋須訂立一條甚具爭議且危險的法例。所以,如果你擔心以上的局面將會出現,我們請您支持「一人一信行動」,致函有關政府單位反對立法(有關做法請參下文),以免我們重蹈西方社會為求「政治正確」而犯下的政治錯誤,帶來社會更大的不公平。


維護家庭聯盟、生命領航培訓協會

香港性文化學會、生命教育關注組

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注組、教師牧養團隊

謹啟









「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行動方法



請將信件分別傳真或郵寄(白紙黑字較電郵為佳)至以下三個機構:

民政事務局:

傳真:(852)2591-6002;電郵:hab1@hab.gov.hk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 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字樓

行政長官辦公室(特首辦):

傳真:(852) 2509-0577;電郵:ceo@ceo.gov.hk

地址: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中座五樓

平等機會委員會:

傳真:(852) 2511-8142;電郵:eoc@eoc.org.hk

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20樓

抬頭寫:「致: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先生、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先生、特首董建華先生、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先生」

主旨可以寫:「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內容建議:

請你就著自己的身份(如家長、教師、社工、醫療人員、僱主等)發言,字數可多可少,短短數十字也可以。以下只是一些建議,僅供參考,如果想採用,請你稍作修改,也可加上個人感想,免得政府將內容相同的信件合併為一封計算。



如果你是家長──

身為家長,本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等於說同性戀與異性戀是沒有分別的,這實在有違傳統家庭倫理。本人不希望下一代獲得的資訊是:跟同性談戀愛與跟異性談戀愛沒有分別,跟同性發生性行為也很正常。



如果你是教師──

作為教育工作者,本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因為同性戀實有違傳統的倫理價值,在生活形態上也有爭議,而男同性戀者的性交方式更會危害公共健康。政府不應為求討好同志組織,但強迫大多數市民接受他們認為有爭議的價值觀念。雖然學校可能獲得豁免權,但那不代表教師真的有權在課堂講授同性戀在道德和健康方面的種種問題,這將有違教育工作者要將正確的知識與觀念傳授給學生的職責與良知。



如果你是社工、輔導員──

從社工/輔導員的立場,本人以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是會產生不良的影響。立法後容易誤導市民以為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正常、同性肛交與異性性交一樣可以接受。這會為青春期的青少年帶來更大的迷惘,為輔導工作帶來更大的障礙;也會使一些不滿意自己身分的同性戀者,更怯於尋找協助。其實心理輔導界多年來已累積了許許多多同性戀者成功改變的案例,而且依據他們的經驗,同性戀的成因似乎是後天因素多於先天因素。這些都跟當初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知識背景有所不同,但因為「政治正確」的理由,許多研究成果皆無法在公共空間發表,也招來同志運動者的反對,致使社會大眾以及許多同性戀者皆以為同性戀不可逆轉。性傾向歧視法將加深這種偏見,妨礙這方面的研究與治療。



如果你是醫療人員──

作為一名醫療人員,本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因為這會誤導市民同性肛交與異性性交是沒有分別的。然而肛交實為一種高危的行為,有機會導致肛裂、脫肛、失禁、腹瀉、直腸潰瘍等問題,產生多種併發症。當我們說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分別時,等於宣告肛交是正常的,這會嚴重危害公共健康,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所應做的!






如果你是僱主──

站在老闆的立場,我以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危險的,很容易遭濫用。性傾向與性別、孕婦及殘疾人士不同,除了當事人的自己聲明外,沒有其他明顯而客觀的特徵可以被區分,容易被人假冒,一旦僱員宣稱他是同性戀者,縱然該位員工的工作表現如何差,老闆的任何處分都要冒著被人投訴性傾向歧視的風險,試問這樣對其他員工以至公司本身公平嗎?



如果你是僱員──

性傾向歧視立法將令異性戀打工仔低於同性戀打工仔一等,因為一旦有同事宣稱自己是同性戀者(我們無從驗證是否屬實,就算對方有異性朋友,也可以說自己是雙性戀者),老闆若要裁員,礙於性傾向歧視法,可能先向異性戀員工開刀。但到時我們卻不可能控告老闆因我們是異性戀者而開除我們,因為這條法例顯然是偏幫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違「平等」精神。



如果你是法律界人士──

性傾向歧視立法是一條極具爭議的立法,根據外國的經驗,這條法例不斷遭到濫用,危害到對同性戀持異見者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可舉呼籲信中的例子)法例會使同性戀者擁有特殊保障,而非法例所宣稱的「平等」,因為屆時他們可以運用公帑來控告異見人士,但對方卻必須自付律師費。作為一條民事法,這實有違公義、平等的原則。故此本人作為法律界的一員,反對此項立法。



你也可以提出其他的反對意見,譬如說:性傾向容易被冒充;過去所立的歧視法已有濫用情況,應該檢討而非繼續立法;平等、融和應該透過遊說、教育來達成,而非利用懲罰,這只會激化雙方的對立,加深矛盾;平等、反歧視是一種道德義務,如今卻以懲罰性法律為手段,這是荒謬的,有違自由社會的精神……;當然,你也可以嘗試提出你的獨特觀點。



信末不妨補充說:我們並不歧視同性戀者,如果我們社會真的有甚麼地方傷害同性戀者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益,我們可以透過其他方面的修法來保障他們,卻毋須訂立一條甚具爭議且危險的法例。



寫完意見後,請記得加上署名及附上聯絡電話。

如果你支持這行動,請按上面指引發信給政府,然後將你的姓名、所屬界別電郵或傳真至香港性文化學會,並註明「支持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便我們統計人數。




香港性文化學會電郵地址:info@sexculture.org.hk

傳 真:3105-9656 電 話:3165-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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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Subject Author Date
我熱烈響應一人一信支持立法!Liberal21:11:50 04/20/05 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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