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無知而心虛教牧想做烈士?發夢啦 ( 虞瑋倩 ) |
Author:
X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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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1:04:43 04/27/05 Wed
In reply to:
Clement LO
's message, "三打一:「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談會" on 11:25:11 04/08/05 Fri
回應文章: 無知而心虛教牧想做烈士?發夢啦 回應者: 虞瑋倩
一教牧說:如果有關條例一旦實施後禁止任何人發表「同性戀是罪」等說話的話,他願意為此承受苦果,並說:「最多我為主的名去坐監!」
一般說,指出行為是罪,例如吃煙、賭博等,都不會等同歧視。多得蘇牧師等白色恐怖的宣傳,幾乎所有教牧以為外國那個被判入獄的牧師是因為說「同性戀(行為)是罪」。
其實那個牧師不是說而是說「同性戀(行為)是罪」,而是說「同性戀者(人)是社會毒瘤」。而所犯的法律,不少性傾向歧視(參閱香港律政處網頁,歧視是屬於民事條例裡面公民權法一部份),而是「煽動仇視罪」(就如煽動人仇視黑人、猶太人一樣的 hate crime)。
犯法坐監不一定是為主座的。基督徒可以去炸掉大嶼山的大佛,引用十誡……,不過那個基督徒會被警方引用刑事法例(危害公眾安全、發動恐怖活動)而坐監,而且根本不可以說是為主坐監。
那位牧師要主的名坐監,恐怕是太妄想了。如果沒有估計錯誤,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是刑事條例,應該不會判坐監,不過如果罪成,法庭可以逼牧師向特定某個同性戀者道歉。因為一般來說,是個人/團體和個人/團體互相訴訟的。
例如,某牧師在講道裡面,指名道性說某一個同性戀者是侵犯兒童、不誠實,譭謗他們,並且贊成某僱主無理解僱、不賠償代通知金等,那麼那個牧師是應該被人告的。
指出行為是“罪”是一回事 (因為罪在基督教裡面可以說的很籠統),但如果連到人身上,就可能墮入法網。
習慣口不擇言的牧師,如果坐監,也不過是為自己不能夠控制嘴脣而坐監,不要把自己口不擇言的結果當是為主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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