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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4:09:42 04/04/05 Mon
Author: 十大哄動案件選舉
Subject: 十大哄動案件選舉


十大哄動案件選舉

香港港臺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舉行《執法群英》祝捷會暨「十大哄動案件選舉」揭曉,十大哄動案件選舉結果如下:

第一位2589票
一九八二年:計程車司機連續支解女子案
有「雨夜屠夫」之稱的林過雲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他先後姦殺三名歡場女子及一名女學生,並在家中把受害女子支解及收藏部份起器官。林過雲承認謀殺控罪,被判終身監禁。

第二位2151票
一九七四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十六歲女學生遭虐殺,赤裸屍體藏一個棄置在成和道街頭的視機紙盒內。涉案的歐陽炳強否認控罪,由於這案並無目擊證人及相關物證,單憑環境證供證明被告與案有關,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後因在獄中表現良好,於二零零二年假釋出獄。

第三位2129票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屯門色魔案
「屯門色魔」林國偉,在一九九三年為避警方緝捕,從屯門搬到土瓜灣益豐大廈附近居住,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淩晨四時,在大廈梯間姦殺一名二十三歲夜歸少女。 同年八月,林國偉在區內美景街強姦一名少女後,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數日後致電約受害人外出,被埋伏探員拘捕,揭發他先後在友愛、大興、益豐大廈、紅磡下鄉道及美景街,強姦及姦劫九女子,並將其中三人殺害,被判三次終身監禁。

第四位2056票
一九九九年:卡通公仔藏頭案
二十三歲舞女樊敏儀被殺支解烹屍案,三名行兇者陳文樂(三十四歲)、梁偉倫(二十一歲)、梁勝祖(二十七歲),較早時被裁定誤殺罪名,法官阮雲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判案時指,本案是近年法庭罕有的案件,他形容本案被告喪心病狂、殘忍、冷酷無情、墮落、暴力及惡毒,並非人類對待人類所能做出的行為。
三名被告禁錮欠債女死者,以迫飲尿、食糞便等虐待至死後,將屍體支解並烹煮棄置,頭顱收藏HelloKitty公仔內。
官審閱過三名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後,總括三人均有精神變態傾向,在精神不穩情況下犯案,對於公眾構成高度危險,為了保障公眾安全,判處三人終身監禁,至少服刑二十年。
梁勝祖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上訴,表示在死者死前他曾離開案發單位,到他折返時死者已死亡,要求重審,二零零四年三月,他承認誤殺罪名,獲改判入獄十八年。

第五位1984票
一九九八年: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十四名十四至十八歲青年,以「人肉打樁機」方法輪流毒打一名十六歲青年陸志偉(花名阿雞),殺人後更以火水燒屍。
案件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審判,案中一名被告石子健轉為汙點證人,協助警方破案。結果,六名主犯被判謀殺罪成立,其中四人被判處終身監禁。
二零零三年七月中,六名被告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結果第三被告麥家豪成功由謀殺罪改判為嚴重傷人罪,由入獄廿六年改為入獄七年,另外四名被判終生監禁的少年,就由王見秋法官改判有期徒刑,最低服刑年期由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不等。
法官王見秋承認自己初判的時侯,因一時疏忽,並無依例給予他們最低刑期,只判他們終身監禁。但他重申,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被告應判阻嚇性的刑期,否則將會屍骸滿佈!

第六位1667票
一九八八年:康怡花園烹夫案
「妳爸爸想用毛氈焗死我,所以我已經用鐵鎚殺死佢!」馬潔芝對到康怡花園探訪她的女兒說出以上一番話,揭發馬潔芝將她的丈夫傅棠殺死並用大鍋煮熟棄置於垃圾堆,但她的女兒沒有報警,至一個月後,死者的弟弟向警方報案,經調查後將馬潔芝拘捕檢控。
由於當時香港未有DNA鑑證技術,化驗師只能夠化驗到血型,但在單位內遺留的血點實在太細,化驗師根本無法證實血蹟是否屬於死者傅棠,成為全港首宗找不到屍體支解案。
地盤工人石志明(後轉為特赦證人)在庭上指證馬潔芝,陪審團以五比二大多數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判入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

第七位1464票
一九九一至九二年:金舖連環械劫案
頭號通緝犯葉繼歡在一九八四年糾黨械劫珠寶行,被判監十六年,後乘入院接受治療時,挾持一對父子逃走。在被通緝期間,葉繼歡及同黨以AK47自動步槍,連續搶劫觀塘及深水埗四間金舖。葉繼歡於一九九六年中槍被捕後,因藏有、使用軍火及拒捕等罪名,在一九九七年被判刑四十一年零三個月,其上訴獲減至三十六年零三個月。

第八位1267票
二零零二年:元朗姦殺女童藏屍案
警方在元朗白沙村一名越南籍男子唐永強住所的衣櫃內,找到失蹤多日的十歲女童屍體,其後在水井發現另一具女童赤裸屍體。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元朗白沙村雙屍案在高等法院審結,四男三女陪審團裁定被告唐永強兩項謀殺及一項企圖謀殺罪名成立,高院法官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第九位1202票
一九九四年:石硤尾匯豐銀行縱火案
一名不滿妻子離家出走的狂徒,手持兩罐天拿水到石硤尾豐銀行找妻子好友質問,混亂間用火機點燃報紙,燃著天拿水,銀行頓時變火海,十多名職員因為電閘失靈無法逃生慘被活活焗死,其中兩名女職員更懷有身孕。法官基於被告犯案時精神處於失常狀態,判被告入獄二十年。

第十位1177票
二零零零年:入境處縱火案
爭居權人士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內縱火,致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錦光及一名爭居權者林小星死亡,另有二十二人受傷。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入境處縱火案在高等法院開審,縱火案首批七名被告施君龍 (廿四歲) 、彭漢坤 (四十歲) 、傅模 (卅八歲) 、林興鑾 (廿七歲) 、楊義坪 (廿九歲) 、楊義炎 (卅八歲) 、周洪川 (三十歲) ,被控謀殺林小星及梁錦光。另各被控一項縱火罪,他們均否認控罪。
案件一共審訊了六十四日,九名由女士組成的陪審團於下午一時許退庭商議六小時,未能就七名被告各二項謀殺、一項縱火共廿一項罪作出裁決。
二○○二年二月二日,施君龍被判兩項謀殺罪及一項縱火罪罪名成立,被判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另有六名被告則控以他罪,被判一項誤殺罪及一項縱火罪罪名成立,第二至第五被告人因誤殺罪而判處入獄十二年,第六至第七被告人則入獄十三年。各被告人亦因縱火罪被判監五年,同期執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上訴法庭批准各被告人就判罪提出的上訴申請,但卻拒絕就判刑上訴申請給予許可。
上訴法庭最後以過半數通過撤銷施君龍的謀殺罪。上訴法庭認為,施君龍並非主犯,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而其他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施君龍極其量只是和其他被告一樣,犯了誤殺罪。結果上訴法庭以誤殺罪替代謀殺罪,判處施君龍罪名成立,其他被告的判罪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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