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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大法官夏正民漠視保護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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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5:49:52 08/27/05 Sat

文匯報 2005-08-26 文匯論壇 A27 通透世情 胡志偉

大法官夏正民漠視保護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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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修訂條例認同兩位21歲以上的男性,只要雙方同意,可進行同性戀行為,在法律上不會受到起訴。當時法律的修改,已顧及對16至21歲之青少年的保障。現時大法官夏正民漠視了對青少年的保護,一刀切地強要兩性平等,將會向「身體早熟而判斷未成熟」的青少年傳遞錯誤的信息,間接鼓勵更多人一試肛交。家長、社工及教師將難以面對此股風氣的蔓延。

 近日,高等法院針對同性肛交合法年齡的裁決,帶來社會輿論甚大迴響,質疑大法官夏正民的裁定。夏正民認為現有《罪行條例》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進行猥褻行為及肛交的條文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異性戀者可進行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是16歲,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構成了性別及性傾向歧視。


兩性平等的謬誤

 從公平角度看,既然法例容16歲或以上的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可以私下有合法的性行為,為何男同性戀者不能一視同仁?


 現時法例有關同性肛交最低年齡的限制,1991年本港通過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而此法案乃經過為期頗長的爭議,才把男性私下合法肛交的年齡規限在21歲以上,反映當時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容忍。

 較早前,法律改革委員提交報告,建議修訂本港現行的《婚姻條例》,子女毋須父母同意下而可自行決定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假若16歲就能合法地進行性行為,按此邏輯,為何結婚的年齡不能下調至16歲?換言之,絕對的兩性平等,不顧傳統與倫理,只會對社會大眾長遠帶來負面的影響。

 男女身心成長在性方面基本存在差異,女同性戀者根本不能肛交,而肛交行為只適用於異性戀者及男同性戀者。假若要男女絕對平等,不久將來作父親的男士要求司法覆核,為何分娩有薪假期只由女性享有?為何離婚子女撫養權多傾向女性?這些差異是否構成性別歧視?

年齡放寬的陷阱

 回顧本港歷史,1980年麥樂倫督察因同性戀行為而自殺,在社會上引來激盪,法律改革委員會開展研究有關同性戀行為的法例是否須要修改。1983年4月,發表「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得不到社會支持,無它茼^。1988年6月,政府再推出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其中21段關注同性戀與青少年,建議「兩名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可從刑法中刪除,但這項建議只適用於年齡在21歲以上的男性。」,另43段明確表明:「這項建議所根據的理由是,年齡介乎< SPAN lang=EN-US style="mso-fareast-language: ZH-TW">16歲至21歲之間的男性,對同性戀行為的認識十分有限,甚或有所曲解。」因為青少年在成長階段,對性屬身分與性行為感到好奇,敢於試新,且未能在經濟上自立,容易受到引誘而同意進行同性戀行為。1991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修訂條例認同兩位21歲以上的男性,只要雙方同意,可進行同性戀行為,在法律上不會受到起訴。

 當時法律的修改,已顧及對16至21歲之青少年的保障,現時大法官夏正民漠視了對青少年的保護,一刀切地強要兩性平等,將會向「身體早熟而判斷未成熟」的青少年傳遞錯誤的信息,間接鼓勵更多人一試肛交。家長、社工及教師將難以面對此股風氣的蔓延。

繞過共識的法律

 本港法治,正朝向「非道德化」發展,法律與道德不再存在一個必然的關係。更令人憂心的,法律的考慮只從「純技術的法律觀點」。按這方面發展下去,只要有「小眾」以某項法例與《基本法》或《人權法》有所差異,就由法庭單方面作出裁決,而公眾無奈地接受。每當有爭議的社會倫理課題,一方毋須經立法會諮詢民意,達成共識,只要法庭裁決作準。如同志申請輪候公屋,不獲分配;申請人在法庭勝訴,是否間接承認同性伴侶或婚姻為合法?

 筆者認為政府應就此項裁決早日提出上訴,或修改有關合法年齡限制,如同性肛交合法年齡只限18歲以上。16歲就可解禁,必會誤導更多青少年陷入性的困擾中。 (本欄每周五刊出)


信報財經新聞 2005-08-26 中港評論 P13 趙文宗

從法院判肛交合法看法律宗教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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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它月二十四日,香港原訟法庭夏正民法官在Leung William Roy訴香港律政司司長(HCAL 160/2004)一案中,指出《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律第二○○章)中涉及男同性肛交合法年齡的第118 C條、第118 F(2)(a)條、第118H條及第118 J(2)(a)條全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律第三八三章)第Ⅱ部第一條(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第十四條(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及第二十二條(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該判決是自一九九一年男同性肛交非刑事化以來,香港同志運動最大的法律勝利。

只有差異才是永

  香港普通法法律號稱中立;但正如福柯(Foucault)、巴特勒(Butler)及康奈爾(Cornell)等後現代哲學學者所言,法律只是論述文化產品,並不能超然於其他文化軌[以外。無容否認,宗教是其中一個建構法律論述的主要脈絡。

  同樣,宗教對法律哲學發展也有深遠影響;其中最著名的學者是法學家亞奎那斯(St Thomas Aquinas)。這位「自然法理論(Natural Law Theory)」學派的重要人物把法律分為四等:永琲k(Etern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神聖法(Divine Law)及人類法(Human Law)。永琲k是上帝創造的法律;自然法是發掘出來的部分永琲k;神聖法是《聖經》記載的法律;而人類法則是人類自創的法律。亞奎那斯認為人類法的權力權威來自自然法,任何與永琲k╱自然法衝突的法律皆是衰敗的法律。亞奎那斯亦是神學家,他堅持女性是弱者,只是精子孵化器;性行為只可在婚內發生,以生育為目的,性快感是罪行。

  基督天主教的《聖經》指上帝用塵土造人,就是希伯萊文化以大地代表女性的觀念再現;道教深受陰陽學說影響,是中華漢族文化的製作。宗教既是脈絡的製成品,而脈絡氛圍又不會靜止停頓,宗教人士對教義的詮釋又怎會千篇一律眾人一面呢?以佛教為例:佛教傳入中原時,便不辭勞苦地把佛理本土化。故此,我們不難明白為何藏傳佛教與漢傳佛教會在教義及修行上存在差異;事實上,各自內部亦因地理、政治及習俗不同而再產生不同支派。同理,當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指同志教徒也「可獲上帝的愛」,美國聖公會選出同性愛者魯賓遜(Gene Robinson)為主教時,我們不必因其見解行為和「主流」基督天主教同性愛觀不同而嘖嘖驚奇;畢竟,只有差異才是永琚C

放下執蚆罹鬖磌

  所以,我們根本不能以某一宗教立場作為立法基礎,因為一個宗教不會擁有統一單元道德視點。然而,基要教派卻以為自身神聖價值觀是宇宙的唯一正道,自覺現世宗教道德衰落敗壞,當下正處於與所有反對聲音決戰前夕;所以,她╱他們拒絕接納多元及分離政╱法教等見解,誓要將教義寫入法律。但為什爰茤v教支派信仰就比其他支派甚至其他宗教教義先驗地高人一等勝人一籌?為什洮D該支派人士要服從以該支派理論為根基的律法?我是佛教徒,為什洹畯n跟從基督教教導?同理,佛教徒亦沒有證成強迫回教徒聽隨佛教教理。

  誠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寫道:「對(基督天主教)信徒而言,《聖經》的權威是理所當然的,但對沒宗教信仰的人士,便不具說服力」(陳文敏(二○○五)「性傾向歧視立法」《明報》八月三日)。

  無容否認,宗教信仰須尊重,亦不能單以客觀理性分析。然而,宗教哲學必須面對以下數個問題:理論本身是否自有永有唯一正確可以強加他人身上?為什活H理論邏輯是否永遠不需反省神聖不可侵犯?宗教哲理既是論述一時一地的互動製作,又是否可以抗拒其他文化的滲透影響?面對自身理論弱點缺失時,應自製敵人轉移視線,還是積極反思自我批判?法律宗教相互影響不能避免無從反對,但法律是否應(不自覺地)只以個別宗教支派的教義作依歸?那是否另一種宗教歧視?

  畢竟,宗教寬容,放下執著,都是講易行難。

澳洲達爾文大學法學院講師

AM730 2005-08-26 讀者 M20

愛.就是接納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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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章27節 我不是一位基督徒,但對《聖經》的羅馬書1章26至28節的印象尤其深刻。大約在我讀中六的時候,剛與初戀的男友分手,正在抱頭痛哭之際,與我同年同日出生的孿生哥哥竟然怒斥我自作孽,狠狠的誦讀一遍經文。哭不成聲的我便一言不發地離開家門,直至夜深才返回一個我一度以為滿載接納的家。

當媽媽知道後,她第一時間的反應是憤怒。憤怒不是因為我踏上一條別人視為「不道德」的戀情;憤怒是因為她從沒想過親哥哥會如此傷害一直陪伴自己成長的弟弟,而她亦萬料不到是誰令家人變成自己要狠狠斥責的敵人。基督宗教所一直高舉的愛與包容頓然人間蒸發,取而代之的是仇恨與指責。 仇恨燒毀了家人努力經營的親密關係,也一併吞噬了愛與包容。隨著日子的流逝,初信基督的哥哥開始從嬝炊仃o到另一個視野,一個鼓勵信徒學懂尊重和包容同性戀者的神學立場。

他意識到《聖經》作為一個開放的文本,若只是按照原文字面的解釋,把它視為劃時代的真理,會嚴重忽略了考慮經文成書時的歷史文化背景。早前一名牧者以「認清仇敵.迎頭痛擊」為題,發表了一篇反對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文章。

哥哥看罷後不禁惋惜慨嘆,若這位牧者所愛的家人朋友是一位同志,恐怕他不會侃侃地說「迎頭痛擊」,也野L從未感受過同志的掙扎,或是從未認識到自己的惡言對同志所造成的傷害。

我不禁要問:難道左手抱著《聖經》,右手把石頭擲向同志家人才叫做愛和包容? 接納和支持是需要時間來學習。口號式的慷慨言詞總不能拔除長埋中心的偏見與恐懼。透過日常的相處,哥哥更能了解作為同志的我,與他並沒有太多的不同。

我倆一樣會渴望愛與被愛、一樣會追求自己的理想、一樣會在感情路上經歷悲歡離合。那些只在抹黑同志、扭曲事實的偏見與謊言自然不攻自破。

為自己曾傷害過同志家人的說話道歉絕非易事,向同志家人表達接納和支持更需要莫大的勇氣和決心,但這統統都是愛的表現,一項你和我都共同擁有的能力。

曹文傑,又稱小曹,十分一會副會長,閒時愛讀書,好爭辯,力倡同志教育。Josephmankit@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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