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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重要事項二 | |
Author: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發言人蘇子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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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9:13:37 07/31/07 Tue 寄件者: 日期: 2007/07/29 星期日 下午 09:16:28 HKT 收件者: 主旨: 跟進投訴政府當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簡稱生產力局)的事宜 (此為副本抄送;另亦可參見附件) 香港中區花園道3號 花旗銀行大廈5樓 立法會祕書處 申訴部沈秀貞女士 跟進投訴政府當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簡稱生產力局)的事宜 (檔案號碼:CP/C 761/2005) 我是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的成立者及發言人。該會 授權我作出是次投訴的跟進。 我收悉閣下於今年4月27日的信函,現回覆及要求立法會申訴部 或/及立法會其他相關委員會進一步跟進。我回覆的內容及要求 作進一步跟進的理由如下: (1) 有關創新科技署的投訴(另加上申訴專員公署新增事宜) (1.1) 閣下在上述信函最後一頁提到:「倘若閣下以監察者身 份投訴促進局管理不善,或政府缺乏監管,需向政府當局提供 充份理據及具體資料。」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今年7月26日就我早前投訴創新科技署對生 產力局監管不力的回函卻指:「創科署與促進局並無從屬關 係,後者完全獨立於政府,前者無權亦無責監督該局的運 作。」(見附件1) (1.2) 若果正如申訴專員公署所言,生產力局完全獨立於政 府,創科署無權亦無責監督該局的運作,那麼即使我向政府當 局提供充份理據及具體資料,政府也不能對生產力局作出有力 監管。立法會如何看待此事? (1.3) 我要求立法會申訴部或立法會其他相關的委員會基於公 眾利益,明確地向政府作出查證,到底事實上及法例上政府(創 科署)是否沒有權力及沒有責任對每年獲得大筆公帑資助的法定 機構(生產力局)作出監管?若如是,生產力局就證明是「獨立 王國」,可以「無王管」。 (1.4) 相反,若果創科署有責任及有權向生產力局作出監管, 那麼申訴專員公署明顯地作出了虛假陳述,向作為投訴人的我 作出虛假回覆,亦未有履行其法定責任,即就公眾對政府部門 行政失當的投訴作出跟進,反而申訴專員公署本身就我的投訴 處理及回覆上明顯地出現了行政失當情況。 (1.5) 我要求立法會申訴部或立法會其他相關的委員會基於公 眾利益,明確地向作為政府部門之一的申訴專員公署查證,以 證明申訴專員公署在調查工作上不會出現「維護」其他政府部 門的不公情況,確保公眾人士可對政府不同部門行政失當作出 投訴的權益得到保障。 (2) 有關審計署的投訴(另加上申訴專員公署新增事宜) (2.1) 閣下在今年4月27日給我的信函中最後一頁提到:「該署 (即審計署)指出,該署職員在2005年12月21日回應報章的查詢 時表示,由於促進局從政府所得到的資助,不超過其收入的一 半,故該署無權根據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準則,對其進行衡工 量值式審計。」 但事實上,審計署在第一次(即2005年12月21日)回覆報章的查 詢時,並未有表示過:跟據政府與生產力局於2003年訂下的行 政安排備忘錄,審計署有權對生產力局作出衡工量值式調查。 而這份備忘錄的內容審計署卻在當時是知悉的,但審計署卻在 第一次回覆報章時表示該署無權調查生產力局,是明顯是錯, 並向閣下作出了並不真誠的回覆,其回覆亦不反映事實,我懷 疑審計署欲藉此解釋迴避承擔錯誤的責任,並同時作出誤導。 (2.2) 閣下在同一信函繼續提到:「其後(即2006年1月2日第二 次),該署(即審計署)向該報章澄清,該署一般是按照公營機構 所獲的政府資助是否超過收入一半的原則,來衡量可否對該機 構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雖然該原則不適用於香港生產力促進 局,但根據政府與該局於2003年3月簽訂的行政安排備忘錄,審 計署可對該局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 事實上,該署並不是主動地向報章作出澄清,反而是在我向報 章披露了經過節錄的行政安排備忘錄(該節錄部份事前已透過傳 媒成為公開文件),並透過同一報章按備忘錄的文件內容要求審 計署解釋時,審計署才不得不改口承認有權調查生產力局。因 此,審計署給予閣下的回覆,並沒有解釋到為什麼該署本身出 現前後矛盾,而其給閣下的回覆只是重覆報章其後於2006年1月 2日所報導的內容罷了,這是誤導。我懷疑審計署有迴避承擔錯 誤責任的企圖。 (2.3) 不過,根據申訴專員公署另一份於今年6月1日給我回覆 的資料卻顯示,審計署已承認,「給予東方日報的回覆前後不 同,是由於該署把上述備忘錄的資料存放在另一組檔案,而負 責答覆查詢的職員未有查閱所有檔案所致。」「為免再發生同 類事件,審計署已改善存放檔案資料的安排,並編製了一張名 單,清楚列出所有受審核機構。」(見附件2) 因此,審計署透過立法會申訴部給予本人的回覆,與該署透過 申訴專員公署就同一投訴而給我的回覆乃不盡相同,內容不僅 有許多出入,而且亦不盡不實,除了未有針對本人的投訴而透 過閣下給予本人確實回答外,還作出了誤導。 (2.4) 我要求立法會申訴部或立法會其他相關的委員會基於公 眾利益,明確地向作為政府部門之一的審計署查證,到底有多 少案例是由於審計署內部行政混亂、溝通不足,以致對一些本 應已納入審計範圍的機構,因內部誤解而錯誤地視作為非受審 核的機構?從而引致公帑遭到浪費卻得不到審核監察? (3) 關於政府的監察和審核事宜與公眾利益 (3.1) 基於以上所述,我有理由合理地相信,諸如審計署及申 訴專員公署這類政府的監察和審核機構,未能有效地發揮其成 立時為公眾及政府期許的應有效益,並由於其政府部門的性質 使然,有可能出於維護其他政府部門的關係而未有切實履行這 些機構的應有使命,直至媒體大幅披露,這些所謂監察和審核 機構才不得不執行本身的應有工作。但沒有經過媒體大幅披露 的政府行政失當事宜又有多少宗?因這些沒有切實履行監察和 審核的機構又到底讓多少公帑遭到浪費? (3.2)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最近就審計署第48號報告涉及政府對 應用科技研究院出現監管不力等事宜作出最終報告,報告內容 指出,當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即現在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 祕書長何宣威及創新科技署署長王錫基多次缺席了應科院的董 事局會議,對應科院的監管明顯不力。在今年七月十六日前同 時是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官方成員的何宣威及現任理事會 官方成員的王錫基,過去亦明顯未有對生產力局作出有力監管。 (3.3) 我要求立法會申訴部或立法會其他相關的委員會基於公 眾利益,明確地向政府相關部門查證,到底有多少次何宣威和 王錫基同樣未有出席生產力局的理事會會議?到底他們二人對 生產力局監管不力的情況又是否如應科院般的嚴重?這兩名官 員就生產力局所作的監管情度有力地反映出,他們對應科院的 監管不力是否單一、個別的事宜,還是一種長期存在的情況, 有可能更反映出這是政府官員一向未能履行監管法定機構責任 的普遍情況,並有可能進一步證明了政府就監管法定機構所訂 出的理事會官方委任制度根本就存在嚴重漏洞及行政失當的情 況。因此,為維護公眾利益,以確保每年透過政府獲得大筆公 帑資助的法定機構能得到確實監管,防止公帑遭到濫用,立法 會有必要嚴正跟進。 (3.4) 我要求立法會申訴部或立法會其他相關的委員會基於公 眾利益,明確地跟進本函所述所有事宜。 蘇子冠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發言人 2007年7月30日 (聯絡電話:6036 5238) 副本抄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首曾蔭權先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先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祕書長劉吳惠蘭女士 創新科技署署長王錫基先生 審計署署長鄧國斌先生 申訴專員公署申訴專員戴婉瑩女士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主席梁君彥先生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總裁馮永業先生 立法會全體議員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祕書處 (副本不含附件內容) [ Next Thread | Previous Thread | Next Message | Previous Messag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