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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重要事項三


Author: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發言人蘇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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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9:22:25 07/31/07 Tue

寄件者:
日期: 2007/07/29 星期日 下午 09:04:06 HKT
收件者: , , , , , , , ,
主旨: [轉寄: 關於申訴專員公署和投訴政府當局的跟進事宜]

寄件者:
日期: 2007/07/29 星期日 下午 09:00:08 HKT
收件者: , ,

> 副本: ,
主旨: 關於申訴專員公署和投訴政府當局的跟進事宜

(此為副本抄送;以下內容亦可參見附件。)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廈30樓
申訴專員公署
李淑娟女士

跟進(1)投訴審計署(檔案號碼:[15] in OMB 2007/0068)、
(2)前工商及科技局(檔案號碼:[17] in OMB 2007/0069)與
(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遭設訴的機構應為創新科技署──檔案
號碼:[3] in OMB 2007/3751)的事宜

我是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的成立者及發言人。該會
授權我作出是次投訴的跟進。

我收悉閣下於今年6月1日、7月17日及7月26日分別就本人上述
投訴(1)、(2)和(3)的個案事宜給予了回函,我現就此向貴署回
覆及要求貴署作進一步跟進。我回覆的內容及要求作進一步跟
進的理由如下:

(1) 有關審計署的投訴

(1.1) 根據貴署於今年6月1日給我回覆的資料顯示,審計署已
承認,「給予東方日報的回覆前後不同,是由於該署把上述備
忘錄的資料存放在另一組檔案,而負責答覆查詢的職員未有查
閱所有檔案所致。」「為免再發生同類事件,審計署已改善存
放檔案資料的安排,並編製了一張名單,清楚列出所有受審核
機構。」

不過,審計署卻沒有在其官方網站清楚列出所有受其審核的機
構。過去,該署透過其官方網站把所有可受其審核的機構名單
按其所負責的部門一一清楚列出,並向公眾公開,但現在卻沒
有把資料名單公開,難以讓公眾知悉審計署可審核的是哪些機
構,公眾會因不知道某些機構是否可受審計,而有可能放棄向
審計署提供關於這些其實是可受審核的機構之有用資料。

(1.2) 我要求貴署明確地向作為政府部門之一的審計署查證,
到底審計署有多少次由於上述的因素,即內部行政混亂、溝通
不足、負責的職員未有查閱所有檔案,以致本應已納入審計範
圍的生產力局,因內部誤解而錯誤地視作為非受審核的機構?
從而引致貴署一直都未有把生產力局編排入其審核項目中?從
而出現貴署職員多次透過報章宣稱沒有權調查生產力局以致多
次誤導公眾的事件?

(1.3) 根據貴署上述同一信函的資料顯示:「去年五月十二
日,你(即作為投訴人的我)致函審計署,撤銷對促進局的投
訴。」

我是否向審計署發信要求撤銷對促進局的投訴,與審計署是否
要審核該局完全沒有關係。因為審計署是否決定要對生產力局
進行審計,並不是由我向審計署作出對該局的投訴而決定的,
而是審計署自行決定;若果審計署向該局已作出審核,同理審
計署是否終止對該局的審計,也並不是我可以左右的。不過,
我向審計署提供對該局所作出的投訴資料,卻有助審計署進一
步衡量是否需要向該局作出審核。由於這個原因,因此貴署列
出上述(1.3)的資料,是對本個案的跟進沒有任何幫助,反而存
有誤導成份,讓人以為因我向審計署要求撤銷對促進局的投
訴,而審計署不審核該局會很自然地被誤解為「合理」。事實
卻不然。

(1.4) 基於以上所述,我有理由及合理地相信,諸如審計署這
類政府的監察和審核機構,未能有效地發揮其成立時為公眾及
政府期許的應有效益,並由於其政府部門的性質使然,有可能
出於維護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關係而未有切實履行這些
機構的應有使命,直至媒體大幅披露,這些所謂監察和審核機
構才不得不執行本身的應有工作。但沒有經過媒體大幅披露的
政府行政失當事宜又有多少宗?

這些沒有切實履行監察和審核的機構又到底讓多少公帑遭到浪
費?為了查證審計署是否行政失當,確保審計署不是由於維護
法定機構,或上述內部失誤和溝通不足的原因,而導致生產力
局一直不被編排入審計項目中,因此我要求貴署對此作進一步
跟進。

(2) 前工商及科技局(及政府監管不力)的投訴

(2.1) 貴署於今年7月17日給我回覆的信函(第4頁第24項)表
示:「審計委員會成立時,促進局的確沒有特別通知員工,可
透過理事會監察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及提出意見。」又(同頁第25
項):「該署(創新科技署)既然獲悉你(即投訴人的我)投訴促進
局未有通知員工有關監察審計委員會的權利,便應了解實際情
況。若確定投訴屬實,則應要求該局改善。」此外,(同頁第26
項):「本署(即貴署)將另函創科署,促請留意上文24及25段的
事宜要求促進局採取改善措施。」

貴署就本人對審計署(檔案號碼:[15] in OMB 2007/0068)和前
工商及科技局(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檔案號碼:[17] in
OMB 2007/0069)的投訴個案而作出的回覆和評論,都分別副本
抄送一份給審計署署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按同一原
則、理由及處理方法,貴署亦應該公正、公平地把貴署回覆創
科署「促請留意上文24及25段的事宜要求促進局採取改善措
施」的信函也一併副本抄送一份給我。基於作為投訴人的原
因,以及基於公正、公平和行政洽當的原則和理由,我絕對有
權及合理地知悉作為處理本人投訴個案的機構,即貴署,到底
會如何跟進本人的個案,到底如何促請創科署要求促進局採取
改善措施?這是貴署處理和跟進本人發出的投訴個案之其中一
部份工作。若果貴署拒絕把發給創科署的信函給予本人一份副
本抄送,那麼貴署必須解釋為何把發給我的信函卻分別給予審
計署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一份副本抄送。這會讓人懷疑,貴署
有維護其他政府部門的企圖及行為,亦讓人懷疑貴署企圖不讓
本人因獲悉信函的內容而得以再作進一步跟進。所以,貴署有
必要對此嚴正回覆,以釋本人疑慮。

(2.2)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最近就審計署第48號審計報告涉及政
府對應用科技研究院出現監管不力等事宜作出最終報告,報告
內容指出,當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即現在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常任祕書長何宣威及創新科技署署長王錫基多次缺席了應科院
的董事局會議,對應科院的監管明顯不力。在今年7月16日前同
時是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官方成員的何宣威及現任理事會
官方成員的王錫基,過去亦明顯未有對生產力局作出有力監
管。

(2.3) 我要求貴署明確地向政府相關部門查證,到底有多少次
何宣威和王錫基同樣未有出席生產力局的理事會會議?到底他
們二人對生產力局監管不力的情況又是否如應科院般的嚴重?
這兩名官員就生產力局所作的監管情度有力地反映出,他們對
應科院的監管不力是否單一、個別的事宜,還是一種長期處在
的情況,有可能更反映出這是政府官員一向未能履行監管法定
機構責任的普遍情況,並有可能進一步證明了政府就監管法定
機構所訂出的理事會官方委任制度根本就存在嚴重漏洞及行政
失當的情況。因此,為查證何宣威和王錫基是否在監管生產力
局上出現行政失當,以及為維護公眾利益,以確保每年透過政
府獲得大筆公帑資助的法定機構生產力局能得到確實監管,防
止政府當局行政失當的問題一再出現,貴署有必要嚴正跟進。
  
(3) 有關創新科技署的投訴

(3.1) 貴署今年7月26日就我早前投訴創新科技署對生產力局監
管不力的回函指:「創科署與促進局並無從屬關係,後者完全
獨立於政府,前者無權亦無責監督該局的運作。」(見附件1)

但貴署於今年7月17日給我回覆的信函(第三頁第九項)卻指出:
「就改善促進局管理事宜,政府已向職工會交待,並會繼續監
察有關改善措施;若你或任何人士能提交具體意見,創科署樂
意跟進。」

(3.2) 若果正如申訴專員公署所言,生產力局完全獨立於政
府,創科署無權亦無責監督該局的運作,那麼即使我向政府當
局提供充份理據及具體資料,政府也不能對生產力局作出有力
監管。貴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3.3) 相反,若果創科署有責任及有權向生產力局作出監管,
那麼貴署已明顯地作出了虛假陳述,並向作為投訴人的我作出
虛假回覆,亦未有履行貴署的法定責任,即就公眾對政府部門
行政失當的投訴作出切實跟進,反而貴署本身就我的投訴處理
及回覆上明顯地出現了行政失當的情況。

(3.4) 過往,本人多次致電創新科技署,該署職員未嘗表示創
科署無權亦無責監督生產力局的運作。反而,該署職員多次強
調他們會改善對生產力局的監管。我不滿創科署對生產力局的
監管不力,但該署從未曾否認有權及責任監管生產力局,更從
來未曾斷言表示,生產力局完全獨立於政府。貴署如何看待這
個問題?

(3.5)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最近就審計署第48號審計報告涉及政
府對應用科技研究院出現監管不力等事宜作出最終報告,報告
內容指出,當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即現在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常任祕書長何宣威及創新科技署署長王錫基多次缺席了應科院
的董事局會議,對應科院的監管明顯不力。帳目委員會主席黃
宜宏指出,若政府撤換有關官員,委員會會表示歡迎。明顯地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認為何、王二人,以及創新科技署,均有權
及責任監督應用科技研究院。與應科院性質一樣的生產力局,
其理事會的官方委任成員也是何(截至今年7月16日)、王二人,
按同一理由及性質,何、王二人和創新科技署也有權及責任監
督生產力局。貴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3.6) 我現要求貴署明確地向政府作出查證,到底事實上及法
例上政府(創科署)是否沒有權力及沒有責任對每年獲得大筆公
帑資助的法定機構(生產力局)作出監管?若如是,由作為政府
部門的申訊專員公署所給予本人上述(3.1)的回覆,則清楚證明
生產力局是「無王管」,可以不受政府監管的「獨立王國」。
否則,創科署則有權及有責任對生產力局進行監管,但監管不
力,從而引致行政失當的問題,申訴專員公署必須嚴正跟進。

蘇子冠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發言人
2007年7月30日
(聯絡電話:6036 5238)

副本抄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首曾蔭權先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先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祕書長劉吳惠蘭女士
創新科技署署長王錫基先生
審計署署長鄧國斌先生
申訴專員公署申訴專員戴婉瑩女士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主席梁君彥先生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總裁馮永業先生
立法會全體議員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祕書處
(副本不含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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